第12條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