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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銀行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一、新發行或新私募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
但計算之報酬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萬元計酬。
二、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
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辦前條第一項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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