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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及其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明之事項,其審查報告依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五種:一、無保留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允當。
二、否定意見(一)-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否定意見(一)之審查報告:(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允當。
三、否定意見(二)-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否定意見(二)之審查報告:(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未能指出上述重大缺失,其聲明不允當。
四、保留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之審查範圍受限,證據不足,致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所聲明內部控制制度之某特定部分是否有重大缺失。
(三)會計師未執行之審查程序,尚未重大到令會計師須對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程度。
亦即,會計師所蒐集之證據,就整體而言,係屬充分、適切,惟就該特定部分,則有不足。
五、無法表示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審查報告:(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審查範圍受限,致證據不足。
(三)證據不足之程度已重大到使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重大缺失。
亦即,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之聲明是否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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