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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蒐集充分、適切之證據,使會計師之簽證風險降至可接受之低水準,並應遵循下列審查準則:一、一般準則:(一)專案審查工作應由受有專業訓練,並具備適當能力者擔任之。
(二)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明之事項,應具備足夠知識。
(三)會計師必須能以合理之判斷項目為標準,一致評估受查公司之聲明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方可承接審查契約,上述標準由本會或權威機構訂定之。
(四)在與專案審查有關之事務上,會計師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
(五)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工作,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二、外勤準則:(一)專案審查工作應妥為規畫,其有助理人員者,應善加督導。
(二)會計師應就內部控制制度之各個組成要素是否有效,均獲得充分、適切之證據,俾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基礎。
(三)專案審查工作應設置工作底稿。
三、報告準則:(一)審查報告應指明所審查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或內部控制制度、敘述審查工作之性質,並作成結論,說明該聲明書是否允當表達。
(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對必要之內部控制制度資訊未作適當足夠之揭露,或會計師審查範圍受限致證據不足時,審查報告應明確說明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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