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併同寄送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