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