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特別委員會,應訂定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一、特別委員會之成員組成及人數。二、特別委員會之職權事項。三、特別委員會之議事規則。四、特別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