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