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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
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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