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