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一)如應賣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二)如應賣受益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