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
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