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二、預定進度。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五、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時,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六、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