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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合併或收購目的。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四)預定日程。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項目)。
二、進行中之分割案,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分割目的。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三)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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