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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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