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貨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