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