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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大陸籍股東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
大陸籍股東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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