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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通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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