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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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