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等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