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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交易監視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監視執行機構之執行監視業務人員應有專責人員,並依法嚴守業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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