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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及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會計師所屬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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