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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其所屬之會計師公會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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