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地方金融組掌理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九、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