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局設下列組、室: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九、人事室。十、政風室。十一、會計室。十二、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