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