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金融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