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下列公式計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存保公司薪點最高折合率/18.2(原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施行當月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