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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
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事業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三項各款因公死亡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存保公司審認時,比照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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