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存保公司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存保公司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