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決)算之編審,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次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送本會,其預算及工作計畫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及工作成果(報告)連同查核報告(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送本會。三、已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