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準用第八條規定。前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