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