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