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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不予許可。
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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