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