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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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