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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大陸同胞在臺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准予來臺定居之年齡以滿七十五歲為原則,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為七十歲:(一)在大陸孤苦無依,乏人奉養者。
(二)在臺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顧者。
(三)在臺原有戶籍,於大陸淪陷前由臺赴大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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