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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
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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