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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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