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自下列人員遴聘之:一、熟諳兩岸情勢、國際動態,或富有兩岸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二、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得推薦代表一名。遴聘委員時應衡平政治、經濟、文教、法律等專業性,並考量性別與區域之代表性。第一項委員不得遴聘現任中央民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