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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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