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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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