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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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