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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
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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