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