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