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給付請領書。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四、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