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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指涉及刑事案件,經治安機關依下列事證之一查證屬實者:一、檢舉書、自白書或鑑定書。
二、照片、錄音或錄影。
三、警察或治安人員職務上製作之筆錄或查證報告。
四、檢察官之起訴書、處分書或審判機關之裁判書。
五、其他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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