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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監護,依該地區之規定。
但受監護人在臺灣地區有居所者,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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