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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亦不得利用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營經第三地區航行於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之定期航線業務。
前項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租用、投資或經營者,交通部得限制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港口、機場。
第一項之禁止規定,交通部於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定為全部或一部之解除。
其解除後之管理、運輸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現行航政法規辦理,並得視需要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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